纽约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最近部分驳回了一起案件的简易判决动议,该案件指控原告因催款电话和预录语音信息而违反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具体而言,法院发现被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了与债务有关的电话号码。
在Foster 诉国家康复机构(NRA) 案中,原告因车祸受伤而欠下医疗债务。该债务由 NRA 负责催收。据称,作为催收工作的一部分,NRA 共给原告打了 73 通电话,并在原告的手机上留下了几条预录语音信息。原 拉脱维亚电话营销数据 告提起诉讼,指控 NRA 违反了 TCPA,未经许可拨打他的手机:1) 使用自动电话拨号系统 (ATDS);2) 使用预录语音。双方均请求对 TCPA 索赔作出简易判决。
在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后,原告承认,根据最高法院对Facebook v. Duguid案的裁决(此处讨论),他的 ATDS 诉讼请求不再可行,该裁决对 ATDS 的定义进行了狭义解释,根据 TCPA,使用 ATDS 会触发事先明确同意的要求。至于他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指控 NRA 在他的语音信箱中留下了 46 条预录消息,即使不使用 ATDS,也需要事先明确同意。虽然对于留下了多少条预录消息(如果有的话)存在争议,但 NRA 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声称原告明确同意接听电话——无论是否预录。法院指出,适用的判例法认为,向某个实体提供某人的电话号码即表示同意该实体使用该号码收取债务,只要“该号码是在导致欠债的交易中提供的”。
根据 TCPA,同意是一种肯定性辩护,因此 NRA 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原告同意接听电话。法院发现 NRA 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是采取了以背景为导向、以事实为依据的方式来处理事先明确同意。原告声称他不记得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医院。虽然 NRA 提交了原告的入院表格,其中包括原告的电话号码以及他的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保险信息,但法院发现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表格是由原告填写的或仅包含原告提供的信息。“换句话说,这份文件只是表明,每当输入该文件时,[医院] 都会从某个来源获得 [原告] 的电话号码。”虽然注意到 NRA 很有可能在审判中胜诉,但法院驳回了 NRA 的即决判决动议,认为“仅仅拥有原告的电话号码并不能在即决判决阶段建立同意的肯定性辩护。”
纽约联邦法院在 TCPA 案件中部分驳回 MSJ 的诉讼,认定拥有手机号码并不能证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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