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援助有需要的平民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26 am
首先应该提到的是,只有在占领的情况下,才明确规定了确保向居民提供基本服务的积极义务。在被占领土以外的所有情况下,冲突一方“负有 不干涉”救援行动的消极义务 ,但须经同意、控制权和任何军事必要性例外(见原文中米拉诺维奇的强调)。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都必须允许并协助人道主义救援物资迅速、畅通无阻地通过,”(CIHL,规则 55)。与国际性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中有关人道主义援助提供者的规定相比,规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援助的条约规则远不够完善,而且似乎更为严格,至少在谁可以提供此类援助和同意要求方面是如此。此外,根据《日内瓦公约》第四条,允许此类通行的义务仅限于“医疗和医院物资以及宗教礼拜必需品的托运”,并有义务允许“仅供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和产妇使用的必需食品、衣服和滋补品自由通行”(第 23 条),而《第一附加议定书》没有保留此类限制(第 70 条,但只针对“未充分提供其生存必需品的平民”,在其他情况下仍然是可选的),也没有保留习惯国际人道法(CIHL,规则 55。
除物品/物资外,无论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必须确保获得授权的人道主义救援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动自由”,除非出于迫切的军事需要而采取限制措施(《国际人道法规则》,第 56 条)。
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还强调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的必要性,“以防止和减轻人类苦难”以及“保护生命和健康并确保对人类的尊重”(第243段)。此外,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2573 (2021)号决议,该决议强调满足平民基本需求的重要性,并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应立即进行持久的人道主义停火,以促进安全、不受阻碍和持续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第7段)。《日内瓦原则》包括一项建议,即冲突各方“谈判达成水停火协议”(日内瓦原则第17(4)条)。
同样,以色列高等法院表示,以色列不是加沙的占领国,但强调根据国际人道法,以色列有义务允许加沙获得“满足平民基本人道主义需求所需的一切”(Jaber al-Basyuni Ahmad 等人诉总理和国防部长(2008 年),第 11 段)。法院因没有详细说明其结论的国际法依据而受到批评(见此处)。在另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裁定,“只要以色列控制着向加沙地带转移生活必需品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它就有义务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要求以色列允许平民获得医疗设施、食物和水,以及维持平民生活所需的其他人道主义产品”(人权医生等诉国防部长案,HCJ 201/09,第27段)。
除物品/物资外,无论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必须确保获得授权的人道主义救援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动自由”,除非出于迫切的军事需要而采取限制措施(《国际人道法规则》,第 56 条)。
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还强调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的必要性,“以防止和减轻人类苦难”以及“保护生命和健康并确保对人类的尊重”(第243段)。此外,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2573 (2021)号决议,该决议强调满足平民基本需求的重要性,并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应立即进行持久的人道主义停火,以促进安全、不受阻碍和持续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第7段)。《日内瓦原则》包括一项建议,即冲突各方“谈判达成水停火协议”(日内瓦原则第17(4)条)。
同样,以色列高等法院表示,以色列不是加沙的占领国,但强调根据国际人道法,以色列有义务允许加沙获得“满足平民基本人道主义需求所需的一切”(Jaber al-Basyuni Ahmad 等人诉总理和国防部长(2008 年),第 11 段)。法院因没有详细说明其结论的国际法依据而受到批评(见此处)。在另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裁定,“只要以色列控制着向加沙地带转移生活必需品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它就有义务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要求以色列允许平民获得医疗设施、食物和水,以及维持平民生活所需的其他人道主义产品”(人权医生等诉国防部长案,HCJ 201/09,第2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