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判例法也表明了对当事人自治的尊重,不愿自行调查适用法律。例如,在Jaloud 案中,海牙地方法院(2019) 裁定,荷兰国家对一名伊拉克男子在荷兰军队部署到伊拉克期间被枪杀而造成的死亡的侵权责任受荷兰法律管辖,仅仅是因为双方在这一点上达成了一致 (第 4.1 段)。
在Nuhanovic案中,海牙上诉法院认为外国法适用于政府因对外行使公共权力而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在随后的相关案件Srebrenica Mothers 案中,海牙地方法院 (2014) 认为荷兰法适用——显然是为了回应该国关于适用国际公法的论点。我在 2014 年的《荷兰国际法评论》中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评论,但从本质上讲,法院的论点与 Uglješa 的论点相呼应:荷兰法适用的理由是,国家的非法行为涉及其公共权力的行使(第 4.167 段)。自 2012 年以来,该规则已在《荷兰民法典》(第 10:159 节)中规定,但根据法院的说法,在 2012 年之前 ,该规则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WhatsApp 号码 适用于非成文私法(第 4.169 段)——尽管法院并没有真正提供证据证明在 2012 年之前存在该规则。后来在斯雷布雷尼察母亲案中,法庭并没有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
荷兰法律也被认为适用于印度尼西亚一些有些奇怪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荷兰国家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印度尼西亚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发生的荷兰“警察行动”中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至于法律选择,这些案件令人好奇,因为这些事件(例如,处决)从形式上讲发生在荷兰领土(荷属东印度群岛),因此不构成“公共权力的外部行使”。尽管如此,由于荷兰在东印度群岛适用一套单独的“殖民”法律,根据海牙地方法院在具有开创性的Ragawede判决(2011 年)中的说法,这项“荷兰-印度”(Nederlands-Indisch)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法(第 4.4 段)。这与上诉法院同年在Nuhanovic案中对法律选择的态度相吻合。然而,由于荷属东印度群岛不再是一个法律实体,地方法院最终拒绝适用荷兰印度法律(即使从技术上讲,根据时际法原则,这种适用是可能的)。相反,它适用荷兰侵权法,理由是处决是在荷兰殖民统治框架内由荷兰军人在属于荷兰的领土上执行的(第 4.4 段)。这种推理带有 Uglješa 的论点的味道,即政府对其对外行使公共权力的侵权责任应取决于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