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所有 26 个参与《公约》的国家都同意,即使是在境外和武装冲突期间,《公约》也应适用于俄罗斯军队在乌克兰境内对敌方犯下的暴行。他们都同意,例如,俄罗斯军队在布查或伊尔平等城镇犯下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属于俄罗斯的管辖范围。我认为,与仅仅几年前相比,这是一种进步,也是这 26 个国家向法院发出的重要信号。
但对于俄罗斯控制区域之外的事件,如炮击等,则需要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来处理敌对行为,因此并没有达成共识。在 26 个干涉国中,有三个国家完全支持乌克兰的论点,即所有此类事件都属于俄罗斯管辖范围,即立陶宛、波兰和捷克。两个国家直接反对,认为《公约》不应适用于现行敌对行为,即法国和英国。其余 21 个国家则持观望态度,荷兰是主要观望者。
坦率地说,即使暗示 MH17 被击落事件应受《公约》管辖,而数百起其他导致平民伤亡 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飞机很容易在几公里外乌克兰控制的领土上被击落。这正是荷兰无法说 MH17 被击落只是个特例,以及为什么它为将属人管辖权概念 贝宁 WhatsApp 号码 应用于其他事件敞开大门的原因。尽管如此,尽管这 21 个国家可能对属人管辖权概念是否适用于敌对行为含糊其辞,但它们没有反对也向法院发出了一个重要信号:如果法院选择完全接受乌克兰的立场,它就不会 疏远这么多国家。这正是法院应该做的。
尽管法国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反对有些简短,但英国投入了大量精力试图保持对《公约》适用于武装冲突的限制性立场。如果法院先前的判例法(例如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 2 号)被接受为正确判决,那么英国在这方面提出的一些论点是合理的。其他论点则明显是错误的。例如,当英国的简报声称(第 15 段)“《公约》的起草者从未打算让《公约》或法院规范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军事敌对行为”这一事实时,它没有为这一说法提供任何证据。这是因为不存在这样的证据,在我查阅的《公约》起草历史中肯定没有。请记住,《公约》第 15 条明确提到合法战争行为造成的死亡,如果《公约》从未打算适用于战争,那么这一提法将完全是多余的。
当然,我们将拭目以待法院对这一切的看法。我自己的观点在诺丁汉法庭之友陈述中有所阐述——国家代理人对个人使用任何武力都构成对该个人行使权力或控制,杀戮是近距离还是远距离并不重要。在武装冲突期间可靠地确定事实的困难(毫无疑问)应该通过适用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原则来解决,而不是假装某些类型的杀戮根本不受人权法的管制。